案情简介
2011年1月,边某作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黄某因公司所购钢材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认证税额抵扣,每月都要遗留很多空白发票,二人商定将发票虚开出去。后经赵某介绍,该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7张,税款数额1417313.55元。
控方起诉意见
赵某介绍甲公司为其他公司开具数额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11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1、黄某经赵某介绍,甲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给乙公司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赵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赵某在本案中的介绍行为主观恶意小,认罪态度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赵某介绍甲公司为其他公司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11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