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全部刑事案例 吴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9-05-22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25日12时许,吴某驾驶渝ABR028号长安车运送假冒伪劣卷烟264条,价值7万余元,在沙坪坝区天马路被重庆市烟草稽查总队查获。12月26日,重庆市烟草稽查大队将此案移送经侦总队侦查。经查,吴某从2010年6月开始为袁某运送假烟。随后又查获袁某、吴某存放的价值14万余元的假烟。

控方起诉意见

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为其进行运输,货值金额21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1、被告人吴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吴某运输的假烟尚未进入销售环节,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属于犯罪未遂形态。3、积极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检察机关工作,认错态度好且系初犯。

法院判决

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进行运输,货值为213330元,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吴某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且是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