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撤销指控
2012年6月,阳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之前阳某已取保候审)。我所接受阳某委托后,即指派律师作为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辩护人。
经仔细研读案卷材料和多次与阳某沟通,辩护律师决定作无罪辩护,其理由是:(1)公诉机关未向法庭出示公安机关在阳某家搜查时查扣的搜查物品清单及照片;(2)公安机关在阳某家搜到的只是枪支部分零部件,并非完整枪支;(3)公安机关在阳某家查扣枪支后,并未在阳某随同下将枪支运送鉴定;(4)公安机关在鉴定枪支时,并未当着杨某的面打开装枪包装,无法确定公安机关所鉴定枪支是否系阳某家所搜出的枪支。由此,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阳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被告人阳某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不成立。
因本案案情复杂,检察机关曾两次退侦,人民法院曾三次开庭。最终,公诉机决定撤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