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全部刑事案例 共同受贿200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9-05-22

案 情 简 介

本案为一起共同受贿案件。案件的主犯曾担任过某区建委以及区政协领导职务,在其任职期间,涉嫌利用职务收受巨额贿赂。而本案的另一被告系主犯的亲侄子,其伙同主犯索取“酬谢金”200万,我所律师受聘担任其辩护人。

案 件 辩 护

由于本案涉嫌的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收集了主犯收受贿赂多达二十余次的证据,加上当事人与主犯的亲属关系,如果涉嫌共同受贿200万元的犯罪事实成立,其刑期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案件辩护难度非常大。

承办律师在通过认真查阅案卷、分析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以及会见被告人后,做出了为被告侄子做罪轻辩护的决定,并由此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系从犯,其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2、被告人未参与行受贿犯罪的预谋合意、未参与赃款分配;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行为具有可替代性;4、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行为具有胁从性,其二人之间没有事前通谋,只有安排、服从。同时,辩护律师还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且自首后主动如实交待其在受贿共同犯罪中的所作所为,为检察机关搜集主犯如何接受贿款提供了重要的定案证据等,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侄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并具有自首情节。在对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侄子减轻处罚,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委托人和被告人都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