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贺某因涉嫌犯罪,支付现金18万元给时任某法院副院长的方某某请求帮忙,其中3万元是给方某某的感谢费,另外15万元用作疏通关系,方某某表示同意,并将10万元转送给案件承办人刘某,但刘某将此款上交到了某局纪委。
公诉意见:
检察机关认为,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送的人民币3万元,并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介绍受贿罪。
案件辩护:
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不构成受贿及介绍贿赂数罪,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属认定错误;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等。最终合议庭部分接受辩护意见,认定方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和介绍受贿行为,属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断,遂判决方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