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叶某,于2004年×月×日与另两名朋友驾驶宝马7系小轿车行驶至某内环路××大道入口时与道路标志发生碰撞导致车辆翻滚,造成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叶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起诉。
案件辩护
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基本事实为:叶某酒后驾驶检验不合格车辆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发生撞击后翻滚,造成副驾驶位王某当场死亡、被告叶某和坐在后排的张某轻伤及小轿车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叶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叶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有酒驾、超速等情节,可能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所接受被告人叶某家属委托,指派律师远赴广州市提供法律服务。
辩护律师初次接触本案时,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学鉴定结论等几乎所有证据都指向被告叶某。代理本案后,辩护律师全面审阅现有证据材料,对案情反复研究考证,在与当事人多次会见后,认为本案驾驶员另有其人,叶某是否为真正驾驶人应成为本案研究的焦点。围绕该焦点,控方提出张某证人证言、驾驶舱安全气囊上叶某血迹、死者王某右脚鞋子被卡于副驾驶舱舱门变形处等证据,证明叶某为驾驶人员,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辩护律师在搜集整理大量证据,厘清案件思路后提出:第一,张某证言先后采集五次,后四次与第一次前后矛盾,而张某态度反复,其证言不足以采信;第二,安全气囊处血迹只能证明叶某在事发后曾于驾驶舱内活动过;第三,因车辆发生翻滚,不能排除王某驾驶过程中发生猛烈撞击,导致鞋子脱落抛出而被卡于副驾驶舱门变形处的可能;第四,辩护律师逐一将死者损伤痕迹照片与现场环境进行细致比对,得出死者右小腿处外侧损伤为猛烈撞击下排挡杆印压致损;第五,尸体前胸受伤痕迹走向与驾驶舱安全带佩戴方向相同;第六,邀请四川大学华西司法鉴定中心专家利用专业技术佐证我方辩护意见。最终将案件真相得以还原:王某驾车搭载叶某及张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叶某伤后苏醒,先后将王某及张某拖至车外等待救治,叶某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过开庭的举证质证、激烈辩论,检察机关面对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与辩护意见,再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叶某为事故驾驶人,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