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全部刑事案例 彭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获轻判

2016-12-16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彭某于2011年×月×日在单位抢险救援中因意见不合与他人发生冲突受伤,后邀约他人进行报复,引发群体性打架斗殴事件,造成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被告彭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起诉。

案件辩护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明确指出“被告人彭某因工作纠纷与他人发生冲突,纠集工人聚众斗殴,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系本案主犯;”并有多人在讯问笔录中提及彭某在案发现场曾高声指令:“往死里打,打死我负责。“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所接受彭某家属委托,指派律师远赴山西省被告人所在地提供法律服务。

辩护律师通过认真阅卷、分析梳理现有证据,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中对彭某系主犯的指控证据并不够确实、充分;2、受害人死亡结果应系多因一果,不应完全归结于彭某承担;3、本案属单位内部一般民事纠纷引发案件,且彭某并无蓄意预谋等行为,主观恶性较低;4、彭某有自首情节。5、辩护律师专门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据事实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医院在救治死者李某过程中观察不到位,失去再手术抢救机会,从而不排除与死者李某死亡后果存在某种因果关联的可能。”

最终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对彭某处以有期徒刑3年6个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