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全部刑事案例 彭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获轻判

2016-12-16

案情回放

本案犯罪嫌疑人曾某于2008年2月×日驾车途经省道×龙路段时将宋某碾压后驶离现场,后证实宋某死亡。同年2月29日曾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

案件辩护

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基本事实为:曾某驾车将行车道宋某撞死后逃逸,并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有逃逸情节,可能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曾某家属委托,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代理律师经过对案情反复探讨研究,在多次会见曾某,并数次前往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后,厘清证据关系,设计最佳辩护方案。首先就曾某驶离现场的行为认定为“逃逸”提出异议,因案发时为冬季晚上八点左右,而死者宋某当时为醉酒状态坐/卧于行车道路中,曾某主观并不知道(或并不完全知道)是碾压了被害人而发生了交通事故。其次,从死者尸检报告入手,发现可能存在其它致伤原因得以申请第二次尸体检验的机会。为达到二次尸检结论公正、科学的目的,律师聘请司法鉴定专家参与二次尸体解剖,解剖结论得出死者生前不排除经多次碾压致死的可能;并在二次尸检报告中,使原先报告中出现的关键词“碾压”变为“接触”,减轻了犯罪嫌疑人的涉案程度。最后,针对证明曾某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肇事车辆保险杠破漆脱落的事实,代理律师多次到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最后收集到多名证人签字,证明破漆脱落系曾某案发前几日到×地办事时撞击水泥板造成,而非撞击事故时撞击死者形成。同时还收集到书证证明死者死前系醉酒状态,且酒精浓度足以致人死亡。最后得出宋某死亡与曾某驾驶行为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的辩护意见。

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