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全部本所动态 寻找法律语言与司法实践完美结合点

2017-07-05

2017年11月4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语言研究中心、人文学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主办的“法律语言高端论坛”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法律语言研究与法律实践——以审判为中心的方方面面”主题展开热烈讨论,认为找准法律语言与司法实践的结合点,对法律语言规范化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法律语言的精确性与模糊性

人类语言具有准确性和模糊性的特征,法律语言也是如此,既有明确、具体的一面,又有模糊、抽象的一面。精确性,是其本质特征,是法律语言追求的目标。模糊性也是法律语言的固有特征之一。如何厘清法律语言精确性与模糊性之间的界限,对整个司法过程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徐明认为,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是在特有法律语言环境下所采取的必要语言手段。当然,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也会对司法官的判断和公众的认知产生消极作用,影响司法质量。如何消除司法过程中出现的不必要的模糊性法律语言,使其在模糊性和精确性之间得以平衡,并从模糊性向精确性过渡,对于提高司法质量、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具有实践意义。河南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张宗敏不赞同一味避免法律语言模糊性的做法。他认为,只要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限定在一个可控的、较低层次的范围之内,就可以保持法律的明确性和法律的稳定性。而且,可以从语言的概念化、类型化、数字化和明晰化等方面入手对法律语言模糊性进行有效控制,这样可让法律语言更具合理性和精确性,同时又留有适当的余地,从而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庭审语言的运用

法律语言是法律最主要的表现方式,也是法律人法治思维的体现。在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庭审语言成为整个审判程序的核心,庭审语言表达适当与否,对整个诉讼活动乃至司法公正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对抗制庭审制度逐步完善。在现代法治理念下,控辩审三方的法庭言语行为规范也在逐步完善,庭审语言成为关注的热点之一。在律师业务培训中关注最多的就是庭审技巧,庭审技巧其实就是法律语言的应用。”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梁雅丽说。她认为,在刑事案件庭审中,为构建和谐、理性的庭审话语秩序,要注重法律语言技巧和话语策略,特别是针对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语言技巧和用语策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检察院检察官刘丹从公诉人的角度提出,公诉语言是公诉人参与庭审的核心能力。他认为,良好的证据意识是公诉语言实力的基础。一般来说,证据意识较好的公诉人,其公诉语言的驾驭能力也就越高,所以,培养良好的证据意识对提高公诉语言实力很重要。同时,树立正确的职业理念是公诉语言的良好价值导向,因为,在每个案件中公诉人都会考虑刑与罚的价值,这是对公诉语言的一种磨练。此外,强大的知识储备也是增强公诉语言能力的“砖瓦”,公诉人只有注重平时的知识积累,才能在庭审中处理好突发情况,才能展示较高水平的发问技巧,高效率地阐明公诉意见。

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结果和程序上,也体现在法律文书中。实践中,法律文书有很多,如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等,对这些法律文书,法律有很多要求,如规范性、专业性等。正如鲁东大学文学院教授王东海所说,“法律专业性往往以法律语言为核心,司法文书通常以此来对案件进行描述和判断。如何才能找到一种既符合普通公民的语言风格,又能保持法律专业性的文书书写方式,是学术理论界需要关注的重点之一。”

“具有严密的逻辑性,是以起诉书、判决书为代表的司法文书的核心撰写要求。”王东海说,他以此为切入点,提出运用“罪名术语框架—犯罪要件框架元素—语境表述词元”的三位一体模型来研究这一问题。他着重分析起诉书、判决书语篇中的普通词向表述词元转化的途径,提出从三个图式角度界定词元边界,进而减少争议、疑难案例;以罪名术语为语篇表述核心,厘析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工具与证据三条显性词元链的特点及运作机制,探讨贬义情感隐性词元链及由其引起的文书表述的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争议。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李佳丽以量刑规范化改革为切入点,对该院刑事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全面梳理了目前实践中存在的量刑说理内容不全面、说理方式欠针对性等问题,提出了强化刑事裁判文书量刑说理的对策和路径,即提升司法官说理的主观能动性与能力、强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构建多元化量刑程序、调整裁判文书格式等。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晓敏认为,量刑建议书在规范法官量刑权,减少上诉率和法院改判率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崔玉珍针对法律文书的叙事与说理规范化问题谈到,法律文书说理的规范化需从叙事入手,从说理的定位、观点、论证、呈现方式这四个方面来加强法律文书的叙事,从而实现司法规范化。